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星座作者 / 骚皮 / 2026-06-09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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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三、对已经明令废止的5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

1?《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1987年4月13日浙政〔1987〕21号发布)

2?《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1987年4月25日浙政〔1987〕22号发布)

3?《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10月12日浙政〔1987〕61号发布)

4?《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19日省政府第5号令发布)

5?《浙江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14号令发布)

6?《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8号令发布)

7?《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12日省政府第21号令发布)

8?《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3月12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

9?《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2月16日省政府第41号令发布)

10?《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4月1日省政府第97号令发布)

11?《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199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06号令发布)

12?《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33号令发布)

13?《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第139号令发布)

14?《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154号令发布)

附件2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省政府第178号令发布,因实施期限已过宣布失效)

附件3

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59件)

1?《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

2?《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3?《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5?《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2号令废止)

6?《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7?《浙江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省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8?《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9?《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11?《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2?《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3?《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2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

1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15?《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16?《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7?《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18?《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4号令废止)

19?《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0?《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1?《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22?《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3?《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6号令废止)

24?《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9号令废止)

25?《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号令发布,第57号令修改,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废止)

26?《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68号令废止)

27?《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废止)

28?《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废止)

29?《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废止)

3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55号令废止)

31?《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16号令废止)

32?《浙江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2号令废止)

33?《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9号令废止)

34?《浙江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23号令废止)

35?《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废止)

36?《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废止)

37?《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4号令废止)

38?《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废止)

39?《浙江省信访处理规定》(省政府第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废止)

40?《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废止)

4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第55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42?《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6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2号令废止)

4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6号令废止)

44?《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0号令废止)

45?《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废止)

46?《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0号令废止)

47?《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废止)

48?《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第8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废止)

49?《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1号令废止)

50?《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2号令废止)

51?《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1号令废止)

52?《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4号令废止)

53?《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7号令废止)

54?《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废止)

55?《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7号令废止)

56?《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6号令废止)

5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5号令废止)

58?《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废止)

59?《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废止)

宁波一小区占绿毁绿成风 缴了罚款就能“合法”占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和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清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水、痰迹、油污、废弃物;

(二)保持秩序良好,做到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占道;

(三)保持立面整洁,做到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拉挂、乱晾晒;

(四)保持绿化良好,做到爱护树木、花草,无乱圈围、乱种植;

(五)保持设施完好,做到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整洁、完好;

(六)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和服务信息及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快速处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协调工作机制,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实行路(街)长制。路(街)长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所负责路(街)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路(街)长制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商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临时停车场、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

近日,鄞州区江山万里一期 别墅 区的毁绿违建乱象被众多网友投诉。而似乎毫无意外的,相关部门的整治工作再次陷入困境。一句“案件程序已履行完毕”,道出了执法的无力与无奈。

近日,编号为“70951”的网友在中国宁波网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上投诉:江山万里一期别墅区毁绿违建越来越严重。有业主私自毁绿并占用公共绿地,大面积绿地被硬化,上面还有违章搭建。随着小区装修户数的不断增加,类似的违规行为已出现蔓延之势,严重破坏了小区的环境,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对于这一投诉,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钟公庙街道于8月15日作出了回应。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我局属地钟公庙中队执法队员已联系社区对江山万里一期别墅区违建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相关材料递交规划部门进行认定。下一步,中队将根据规划部门认定意见进行执法流程处理。关于破坏草坪的行为,中队已依法立案查处10余户,且当事人均已缴纳罚款,案件程序履行完毕。

钟公庙街道:对于强制复绿,由公共绿化所有人,即全体业主组织。有业委会的,由业委会组织协调复绿工作,没有业委会的,由物业组织协调复绿工作。有关强制复绿事宜请业主跟物业协商。

但这一回复让网友深感不解,并质疑:鄞州区相关部门把小区的复绿工作寄希望于还未成立的业委会和没有执法权的物业公司,这样真的能有效果吗?

涉及江山万里的毁绿违建投诉,其实早在今年5月就在群众留言板上出现。三个多月过去了,这一毁绿违建的整治仍举步维艰。

近日,记者在江山万里一期别墅区看到,基本上每幢别墅门前的绿地被圈占和破坏着。现场,有装修工人继续在绿地上铺设地砖,一旁依然堆放着水泥、砂石。小区中不少绿地已经完成了硬化,绿地上还建起了凉亭、水池、假山等构筑物。居民们告诉记者,近期虽有执法人员前来现场,但极大多数毁绿违建的业主我行我素。

记者从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对于破坏绿地的行为,《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禁止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等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复绿暂无强制手段,常常会面临执法尴尬。

江山万里式的执法尴尬,在我市并非个例。

今年3月,本报曾对鄞州区郡城花苑小区同样的占绿毁绿问题进行了曝光,经过排查,小区中的93户一楼住户中,有58户存在占绿毁绿现象。问题曝光后,鄞州区成立了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郡城花苑小区占绿毁绿的整治工作。但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支持,复绿工作基本是靠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工作人员虽然做了很多的努力,但依旧有部分业主不配合复绿,也有业主在复绿后重新占绿毁绿。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即便是配合复绿的业主,也是建立在属地街道承担部分复绿经费的基础上。

鄞州区金域传奇小区的占绿毁绿乱象投诉也从2016年就开始了。但是,近日还有网友发帖反映,小区中一楼住户的占绿毁绿现象愈演愈烈。对此,相关部门多次无奈地在答复中表示: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曾对毁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无强制权可以强行复绿。

“缴了罚款就能合法占绿吗?那以后这种现象岂不是会越来越多?”在采访中,众多居民这样向记者质疑,并提出两大期盼:一是何时才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执法部门拥有足够威慑力的法律武器,让违法者不敢轻易踩踏红线?二是能否将这一问题控制在源头?尤其是对开发商“赠送一楼业主私家花园”的误导性广告,我们的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应该出手好好地管一管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道路、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店名招牌、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要求。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十一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铁路,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各类市场、商业广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七)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八)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背街小巷,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九)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一)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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