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较大的市是设区的市中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设区的市都是较大的市。
根据我国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市分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三种类型。其中,设区的市是除直辖市和县级市以外的市,也就是地级市中的一种。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包括省会城市、特区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目前全国共有282个设区的市,其中49个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7。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的。
是的,可以这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现有的15个副省级城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杭州市、济南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是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厦门市、深圳市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以目前的副省级城市有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