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行为,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依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第三章 内容如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分离,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标识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其包装上,以便消费者能够直接获取关键信息。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是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确保食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实施该办法,消费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从而作出更加明智的消费决策。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特别针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原文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的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2、任何变更均需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标志使用人应立即停止使用标志,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3、第一条 为保障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确保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于标识和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4、2012年第6号《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13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标签管理办法
1、食品标识标签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制定的一项针对食品标签管理的法规,该法规涵盖了标签内容、信息提供、标签形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食品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标签应明确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营养成分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食品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也有严格的规定。
3、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标签法规对食品标签进行严格管理,并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食品标签中必须包含以下信息:食品名称、成分表、含量表、保质期或生产日期、储存条件、食品添加剂、贮存期限等,还需遵守标签的字体大小、颜色、排列方式和留空等格式要求。
4、食品标签若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固形物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保存期,将视为不合规,特殊营养食品标签若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成分、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也将视为不合规。
5、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标识的字体、颜色、大小等设计要求,以确保消费者易于识别和阅读;强制标识的内容,如食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以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标识内容,如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食品厂商应严格遵守该办法,确保食品标识的合规性。
6、法律分析: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法规。
新版GB7718和《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亮点解析
新版GB7718和《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旨在遏制儿童食品营销概念的滥用,禁止使用“儿童”作为营销概念,确保标签内容的合规性,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关乎消费者的权益,新版标签修订将推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进程,食品企业应积极响应,紧密结合两份征求意见稿,深入理解和落实新版标签修订的要点。
保健食品的标签需同时满足《办法》征求意见稿和《GB 7718》的规定,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即使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标签上也需同时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地址,以便消费者能明确识别产品来源。
关于标示日期的字符大小,按照GB7718-2011的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²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8毫米,以确保信息的清晰可见。
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贮藏说明是消费者关注的重要信息,根据GB7718-2011标准,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容器表面面积超过35平方厘米时,必须确保日期相关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8毫米,以保障信息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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