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概览
- 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 2、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2010修正)
- 3、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2011修正)
- 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 5、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
- 6、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民族教育事业的繁荣,提升各民族的文化科学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位于我国西南边疆,是傣族实行区域自治的重要地区。
(二)企业投资中,少数民族投资占比超过30%的企业;(三)企业职工中,少数民族职工占比超过20%的企业。
(2) 在经济领域,民族乡政府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因地制宜地推进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藏族自治州是青海省下辖的海南地区,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区,自治州下辖共和、贵德、同德、贵南、兴海五个县。
第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00年9月23日发布并实施,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州州、县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同级人民政府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2011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完善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第二条 第一款修改为:“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构成部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应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与民族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和谐共处的道德基石,营造诚信的考试环境是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适当放宽录用条件。”删除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推进民族教育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基础教育,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删去第四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促进民族乡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以“服务社会、传播文明”为宗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精神,努力营造团结、关爱、平等、和谐的社会氛围,促进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四条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五条内容涉及执行职务时使用的语言文字,民族乡政府在执行职务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并配备相应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保障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促进适龄儿童、少年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针对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民族教育发展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师资力量、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门人才的培养、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等,本条例或已明确规定,或正逐步完善相关条款。
自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每年均组织集中学习、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强化民族团结教育,确保民族常识课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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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易学品鉴的签约作者“繁华盛开”!
希望本篇文章《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全面规范与推进民族教育工作新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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