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房政策概述
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每户可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但根据实际情况,面积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一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需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纳入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公务员福利分房的标准中,经济适用房面积上限为90平方米,廉租房上限为60平方米,而规划设计中的90平方米以下住宅,其比例不得低于70%,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需按照市场价格支付。
自2000年起,职工分得的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在此之前,国家并未出台统一的福利分房政策,各单位的福利分房政策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主要依据工龄、职务和学历等因素。
房屋补偿费用(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档,并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文件解读
1. 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 自2000年起,国家规定取消福利分房政策,职工分得的公房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在2000年之前,国家未出台统一的福利分房政策,各单位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3. “等国家建房,靠组织分房,要单位给房”是福利分房的典型特征,在福利分房时期,城市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政府所有,政府负责建设住房,分配给市民居住,即所谓的“公房”。
4. 存在巨大政策差价的部分面积不受55%的限制,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以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山东省福利分房政策面积标准
第三条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现金补贴;对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福利房通常属于单位房改房类型,很多属于单位福利分房,员工在享受相应级别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成本价取得住房,并考虑职务、工龄等因素(通常比市场价格低很多),超出享受面积范围的,需按市场价补差价。
法律分析:福利房,也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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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本文目录一览:1、福利分房的政策2、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文件3、山东福利分房政策享受面积福利分房的政策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